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綜理會務。議長、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副主席代理。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代表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代表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該條針對地方立法機關的主席和副主席的職務代理做了明確的規定。當主席或副主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副議長或副主席可以代理職務。如果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同時無法執行職務,根據會議期間或休會期間的不同情況,議員或代表需要在三天或七天內互相推選一個人來代理職務。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推選出代理人,則由資深議員或代表中的一個人擔任代理,如果年資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代理。 如有必要,我們可以進一步參考以下資料: - 地方制度法,該法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和運作方式,其中包括議會的組織和職權。 - 地方團體法,該法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管理及權限範圍。 - 地方選舉法,該法規定了地方選舉的程序和原則,以及選舉結果的效力和影響。 以上資料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入理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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