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8條的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的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并在辭職書提交會議報告時生效。根據這條規定,辭職書的提出會議報告時即生效。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若辭職發生在休會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召集臨時會來提出辭職。 參考資料: 地方制度法'\n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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