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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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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
  2. 2.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8條的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的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并在辭職書提交會議報告時生效。根據這條規定,辭職書的提出會議報告時即生效。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若辭職發生在休會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召集臨時會來提出辭職。 參考資料: 地方制度法'\n

相關函釋 1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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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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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