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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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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內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2. 2.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出缺時,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之。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指定議員、代表一人暫行議長、主席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3. 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副主席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分別由秘書長、秘書代辦移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於出缺後三日內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報告,並函知相應的政府機關。 2.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出缺後,應在出缺後三十日內進行補選。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指定議員、代表暫行擔任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並在出缺後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議進行補選。 3.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被罷免後,應進行移交程序。如果未能進行移交或者發生死亡,則由副議長、副主席代理進行移交。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移交工作分別由秘書長、秘書代理進行。 根據上述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規定了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缺位程序以及補選程序。這些程序的執行機關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他們負責監督和協助地方立法機關的工作。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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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9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辭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