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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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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巿議會、縣(巿)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
  2. 2.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臨時會之召集,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定期舉行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會議由議長、主席召集,若議長、主席未能依法召集,則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如果副議長、副主席也未能依法召集,則由議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的召集人召集,人數需超過缺席人數的一半。 例如,如果一個縣市議會的議員人數為30人,當期會議有5位議員缺席時,則需要至少16位議員推舉一位人任召集人進行會議召集。 參考資料: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 (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

相關函釋 1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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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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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0 條規定:「直轄巿議會、縣(巿)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