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61093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鎮民代表會定期會預備會議,主席於議事日程確認前即逕行宣布散會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主旨
所詢貴縣東港鎮民代表會第 19 屆第 4 次定期會預備會議,主席於議事日程確認前即逕行宣布散會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7 月 2 日屏府民行字第 10120172700 號函。
二、按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由議長、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副議長、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來文所述鎮民代表會會議主席未依議事規則及會議規範逕為散會之宣布,且不顧在場代表反對而離席,副主席亦隨同離席乙節,與相關議事規定固有未合之處;惟會議主席既有出席代表會之事實,是否得謂屬前揭規定所稱「未能出席」之情形,而得由其餘出席代表互推一人主持會議,顯非無疑。貴府就系爭規定之適用疑義,既已徵詢法規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並經該部 101 年 5 月 30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15036125 號函復貴府,如對內政部之函復意見有不同見解者,宜向該部提出。
三、至本部 90 年 9 月 26 日(90)法律字第 031052 號函係就公司股東會主席未依議事規則宣布散會時,其餘股東續行集會作成決議效力為何所提供之法制意見,該案所詢情節與本件內容不同,尚難逕為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