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設立程序委員會,負責審定議事日程和其他程序相關事項。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則有權設立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在定期會議的議事日程中,縣(市)議會的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天數的五分之一,而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的質詢日期則不得超過會期總天數的四分之一。此外,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的議事日程應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內政部:《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縣政府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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