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3條的規定,開議需要出席議員、代表的過半數或達到特定規定額數的同意。如果差一票即可達到過半數或特定額數,會議主席可以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者不參加使其否決。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地方制度法第35條和地方制度法第44條,這些法條規定了地方議會的組織和議長的選舉方式。以下是一個與這個問題相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個鄉村民代表會議上,有10位代表出席,共有18位代表。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3條的規定,開議需要達到特定規定額數的同意。假設特定規定額數是12人,如果出席代表達到11人,就可以開議。假設有9位代表支持議案,1位代表反對,此時會議主席可以參加一票使其通過,因為差一票即可達到特定規定額數。然而,如果出席代表只有10人,不足以達到特定規定額數,則無法開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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