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7條的規定,地方議會的議事程序需遵循下列規範: 1.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的議事程序,除了各該地方議會所訂定的組織自治條例和議事規則外,需依照會議規範的規定進行。 2. 前一項的議事規則僅限於規範議事事項,由各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制定,並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查證,同時寄送給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以上解釋參考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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