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議事程序,除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2.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巿)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