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6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在開會時,如果會議主席本身與某個事件有利害關係,應該進行迴避;議員和代表則不得參與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議案的審議和表決。 參考資料: 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36條、38條及第48條第2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有關議會行使立法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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