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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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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6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在開會時,如果會議主席本身與某個事件有利害關係,應該進行迴避;議員和代表則不得參與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議案的審議和表決。 參考資料: 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36條、38條及第48條第2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有關議會行使立法權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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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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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