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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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