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地方立法機關的大會、委員會、小組會議應當公開舉行。其中,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會議議事日程應在會議前公開於網站,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和議事錄,並在會議後的一個月內和六個月內,至少五年間公開於網站。對於直轄市議會和縣(市)議會,大會會議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和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錄音檔案應在會議後的十五日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而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會和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大會和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錄音檔案應在會議後的十日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 - 內政部地方行政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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