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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規定之。
  2. 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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