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三、預算規模。 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2條,地方立法機關在擬訂組織自治條例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的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相關規定,二是業務職掌、功能和各部門的工作量,三是預算規模,四是人力配置和運用狀況。 根據法源資訊的裁判要旨,有關這一條的具體案例或相關法源資料,尚未提供,故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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