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三、預算規模。 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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