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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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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三、預算規模。 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2條,地方立法機關在擬訂組織自治條例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的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相關規定,二是業務職掌、功能和各部門的工作量,三是預算規模,四是人力配置和運用狀況。 根據法源資訊的裁判要旨,有關這一條的具體案例或相關法源資料,尚未提供,故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資料。

  • 自治條例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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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2 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