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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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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核定文,應分別送達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於收受核定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之。
  2. 2.前項自治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公布者,該自治條例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核定機關代為公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3條的規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的核定文件應分別送達給各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公布該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從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天起生效,但如果該條例訂有特定的施行日期,則從該特定日期起生效。如果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期限公布,該自治條例將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天起生效,並由核定機關代為公布。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方立法機關核定了一項自治條例,應於2022年1月1日送達給各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根據規定,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的三十天內,也就是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公布該自治條例。如果這項自治條例沒有特定的施行日期,則從公布之日起算至2022年2月3日起生效。如果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該條例,則該條例將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2022年2月6日起生效,並由核定機關代為公布。

  • 自治條例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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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3 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核定文,應分別送達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於收受核定文之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