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核定文,應分別送達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於收受核定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之。
  2. 前項自治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3.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公布者,該自治條例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核定機關代為公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