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分別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巿)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調用之。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34 條,地方立法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在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可以分別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巿)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調用。 舉例來說,如果新北市議會需要在議會會議中使用特定的文件或資料,其事務人員可以向新北市政府調用相關資料來使用。また、如果某一個山地原住民區的民代表會需要在辦理民族事務時使用特定文件,其事務人員可以向該區公所調用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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