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主席核定後實施。
根據參考資料,《法制局地方與行政法規彙編》(最新版)的「地方制度法」第35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包括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負責制定該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規程,並且由議長、主席審核後實施。這表示地方立法機關有相應的職權,可以制定地方的組織規程並由議長、主席核定後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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