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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2.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3.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4.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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