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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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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4條,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產生。這些代表的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範例資料:依照《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的選舉方式、任期等相關規定,可參考各縣市地方自治團體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相關資料。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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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