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4條,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產生。這些代表的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 範例資料:依照《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的選舉方式、任期等相關規定,可參考各縣市地方自治團體選舉委員會網站上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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