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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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