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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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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
自治條例
,報行政院
核定
。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山地
原住民
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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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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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議員及代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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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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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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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紀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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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單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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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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