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對直轄市的區域議員名額有以下要求: 1. 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不得少於41人。對於直轄市非原住民人口在125萬至200萬之間的地方,每增加4萬人增加1人名額,最高不得超過55人。對於超過200萬人的地方,則每增加10萬人增加1人名額,最高不得超過62人。 2. 如果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則該地應有1名平地原住民選出的直轄市議員;如果人口超過1萬人,則每增加1萬人增加1人名額。同樣地,如果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則該地應有1名山地原住民選出的直轄市議員;如果人口超過1萬人,則每增加1萬人增加1人名額。但是,對於改制前已經存在山地鄉的地方,如果按照人口計算得出的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少於山地鄉改制後的區數,則應按照每個山地鄉改制的區域選出1名議員的方式進行計算。 3. 對於直轄市各選舉區選出的直轄市議員名額達到4人的地方,應有1名婦女當選名額;對於超過4人的地方,每增加4人增加1名婦女當選名額。同樣地,對於直轄市選出的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達到4人的地方,應有1名婦女當選名額;對於超過4人的地方,每增加4人增加1名婦女當選名額。 參考資料: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018年) 2. 行政院內政部地方制度標準法規編(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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