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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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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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3條規定訂定的。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3條,地方制度法的訂定是為了確保地方自治,並明確地方自治的範圍和方式。因此,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的制定是為了配合地方自治的需要,保障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地方發展。具體而言,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4條的規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應該適用於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共造產項目,並且應該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甄選投資廠商等程序。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9條的規定,以建立、運營和轉讓(BOT)或建立、運營和擁有(BOO)等民間參與方式進行的建設項目,應該適用自己所依據的法律,並且在甄選投資廠商等程序上應該符合公開、透明和公平的原則。所以,在制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時,應該參考政府採購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確保甄選投資廠商等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第七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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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