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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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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共造產,係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解釋,本辦法所稱公共造產是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這意味著公共造產的範疇包括了地方政府以其特有的地方特色和資源來執行的具有經濟價值的事業。例如,一個地方政府可以透過提供土地和資金來支持當地農業、旅遊、文化藝術、專業技術服務等領域的發展,以促進當地經濟的增長。 參考資料: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行政院公共建設委員會,2000 年 7 月 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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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共造產,係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