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將公共造產推行成果報縣政府,由縣政府於一個月內連同縣公共造產成果,彙報本部備查。
- 2.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將公共造產推行成果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將公共造產推行成果報縣政府,由縣政府於一個月內連同縣公共造產成果,彙報本部備查。 這項規定指明了在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鄉(鎮、市)公所應向縣政府報告公共造產的推行成果。縣政府則需要在一個月內將這些報告和縣的公共造產成果一同提交本部備查。 參考資料: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https://www.moeaboe.gov.tw/ECW/Files/ECW0001533.pdf 2. 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將公共造產推行成果報本部備查。 這項規定要求市政府在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公共造產的推行成果報告給本部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https://www.moeaboe.gov.tw/ECW/Files/ECW0001533.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