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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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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制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條,該條例是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所制定的。具體而言,這意味著該條例是根據憲法中有關省政府功能業務和組織調整的相關規定而制定的。根據該條,省政府的功能業務和組織可以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調整。對於這種調整,應該在法律範圍內進行,並符合憲法的規定和限制。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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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 條規定:「本條例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制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