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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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 (以下簡稱本省) 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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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的內容,臺灣省政府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而臺灣省本身則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的職責包括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的行政事務,以及履行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的事項。這條條例規定了省政府的功能範圍和權限。
- 非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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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