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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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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 (以下簡稱本省) 為地方自治團體。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的內容,臺灣省政府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而臺灣省本身則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的職責包括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的行政事務,以及履行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的事項。這條條例規定了省政府的功能範圍和權限。

  • 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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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2 條規定:「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 (以下簡稱本省) 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