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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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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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3 條,該條規定了臺灣省政府的組織結構和成員職責,具體內容如下: 1. 省政府委員會議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由九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負責綜理省政業務;一人為副主席,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協助主席處理業務;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協助主席督導業務。 2. 委員任命:所有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這條法規規定了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的組成和成員職責,主席和副主席作為主要負責人,分別負責綜理業務和協助處理業務,其餘委員則協助主席督導業務。所有委員的任命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進行,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關參考資料: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3 條的內容,台灣省政府委員會議的組成和成員職責在實際運作中可舉出以下範例: 根據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的主席和副主席被任命為該職位。主席負責綜理省政業務,例如指導和監督不同部門的運作,制定政策和決策等。副主席則協助處理業務,例如負責解決特定的問題,處理行政事務等。 此外,其他委員也被任命為省政府委員會議的成員,根據其職務級別的比照,協助主席督導業務。這些委員可能來自不同的專業領域,例如法律、財政、環境等,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為省政府的決策和運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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