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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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依其事務性質、地域範圍及興辦能力,除由行政院核定,交由省政府辦理者外,其餘分別調整移轉中央相關機關或本省各縣 (市) 政府辦理。 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依其職權業務調整情形,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 本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各該事業移轉民營前,其員工仍適用原省營事業之人事法令。 原省政府所屬機關主管之水資源業務,基於整體考量不宜分隸者,在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完成修正前,應由行政院指定部會統籌承辦其水資源之相關業務,不受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 法律及中央法規有關本省及省政府主管或執行之事項,於相關法規未修正前,由行政院依第一項職權業務調整移轉歸屬,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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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4條,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或學校原執行的職權業務,根據事務性質、地域範圍和興辦能力,除非經行政院核定並交由省政府處理,否則其他職權業務將由中央相關機關或本省各縣市政府進行調整移轉。 具體而言: 第一項規定中提到的「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或學校原執行之職權業務」是指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學校對應執行的職務和業務。 第二項規定中提到的「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是指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學校根據職權業務的調整情況,進行相應的改變,如減少部門數量、合併機構、調整隸屬關係、進行組織重組、裁撤機構或轉移職權業務給民營機構。 第三項規定中提到的「本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是指省政府的營運事業和投資事業,這些事業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管理。在這些事業轉移給民營之前,事業的員工仍然適用原先省營事業的人事法令。 第四項規定提到,原省政府所屬機關主管的水資源業務在整體考量下不宜分隸,所以在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修正之前,應由行政院指定的部會統籌承辦相關的水資源業務,並不受其他相關法令的限制。 第五項規定提到,與本省及省政府主管或執行的事項有關的法律和中央法規,在相關法規修正前,將根據行政院的命令進行調整。這意味著行政院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調整和指揮這些事項的歸屬。
- 核定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院組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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