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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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送立法院查照。 原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於其組織調整完成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後,由省政府修正或廢止之;其因業務調整改隸者,應由業務承受機關 (構) 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定各該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不受業務承受機關組織法規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前,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之組織法規不牴觸本條例之規定部分,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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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5條,該條款規定了對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組織規程的要求和相關處理方式。 該條第一項指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查照。意思是省政府的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來制定,並需經立法院的審核。 該條第二項提到,在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完成組織調整後,原有的組織規程應根據實際調整情況進行修正或廢止。如果有業務調整導致轉隸,則相應的機關(構)需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定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而不受業務承受機關組織法規的限制。 最後一項是指出在本條例實施前,對於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的組織法規,只要不與本條例相衝突的部分,仍然適用於本條例實施期間。 參考資料: -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1)
- 廢止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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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