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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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中央機關者,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之限制;隨同業務移撥至本省各縣 (市) 政府者,不受縣 (市) 政府員額設置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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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6條,在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或學校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中央機關時,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之限制。同樣地,當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本省各縣市政府時,也不受縣市政府員額設置基準之限制。 具體來說,這條法規確立了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或學校人員在移撥業務時的員額限制例外情況。如果這些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中央機關,他們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限制的限制。同樣地,如果他們隨同業務移撥至本省各縣市政府,他們也不受縣市政府員額設置基準的限制。 舉個例子,假設台灣省政府的某個部門的業務移交給中央政府,該部門的人員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的總員額限制,可以繼續工作在中央政府。 參考資料: 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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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