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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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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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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了該條例的施行期限。根據該條例,該暫行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時,根據該條例,如需延長施行期限,必須經立法院同意,並可再延長一年。例如,如果施行條例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則可以延長施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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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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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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