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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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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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了該條例的施行期限。根據該條例,該暫行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時,根據該條例,如需延長施行期限,必須經立法院同意,並可再延長一年。例如,如果施行條例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則可以延長施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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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