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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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有關省自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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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因中華民國87年12月21日起已停止適用省縣自治法有關省自治之規定,所以無法對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進行釋義。
- 省縣自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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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