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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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議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廢止之;其所屬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意見;其預算之編列及執行等,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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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0條」的規定,臺灣省議會於1989年12月21日被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廢止。該法條提到,該機構所屬的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臺灣省諮議會設置諮議會議員21至29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作為無給職,提供省政府業務的諮詢意見。而該機構的預算編列和執行等方面,適用該條第10條的規定。最後,臺灣省諮議會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制定。
- 廢止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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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