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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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省政委員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省屬機關首長之退職,準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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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9 條,對於省長、省政委員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省屬機關首長的退職,適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的規定。 根據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的規定,政務官退職時,可獲得根據其職務等級和服務年限計算的退職酬勞金。例如,根據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簡任第十三職等的政務官,在退職時可獲得每一年度的基本薪俸乘以不同比例的酬勞金。 這意味著,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9 條,當省屬機關首長符合準簡任第十三職等的退職條件時,他們也有資格享受同樣的退職酬勞金給與。
- 政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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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