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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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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有關省級公務人員各項優惠措施,不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機關 (構) 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承接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安置在其原服務地區三十公里以內之相關單位者。 三、省營事業或兼具事業性質之省屬機關 (構) 精簡 (含專案裁減) 、改隸、改制或移轉民營者。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以後調任至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或學校服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了不適用於該條例的人員類別: 一、機關(構)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撥安置者:指在整併、改隸過程中無需調動人員並安置的機關(構)或學校。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承接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安置在其原服務地區三十公里以內之相關單位者:指省級公務人員被調動至中央或地方機關,並在原服務地區範圍內的相關單位中被安置的情況。 三、省營事業或兼具事業性質之省屬機關(構)精簡(含專案裁減)、改隸、改制或移轉民營者:指省屬機關(構)或省營事業由於精簡、改隸、改制或移轉為民營機構等原因所進行的組織調整。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以後調任至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服務者:指在1987年7月16日之後調任至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服務的公務人員。 根據以上釋義,濫用權力進行人員調動時,需遵守該條例的規定,確保相關人員的權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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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有關省級公務人員各項優惠措施,不適用於下列人員: 一、機關 (構) 或學校整併、改隸無須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