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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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關於在省級公務人員原服務地區設辦事處所之相關事項。 二、省級員工合法續 (借) 住宿舍事項。 三、省級公務人員考績年資升任職等事項。 四、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權益保障事項。 九、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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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7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關於在省級公務人員原服務地區設辦事處所之相關事項。 在進行省級公務人員的調整過程中,可能需要在原服務地區設立辦事處所。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制定處理辦法,用以規範此類事項。 二、省級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 根據該規定,省級員工可能需要在調職或退休後繼續住宿舍。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合法續住宿舍的事項。 三、省級公務人員考績年資升任職等事項。 該條例規定,省級公務人員的考績、年資升遷等事項不受現行法令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事項。 四、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事項。 根據該規定,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損失的補償事項將不受現行法令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提供這些補償。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退休及撫卹給與的支給機關事項在本條例施行期間不受現行法令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的照護工作涉及到權責機關的安排問題,在本條例施行期間不受現行法令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事項。 七、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原來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的人員的權益保障事項在本條例施行期間不受現行法令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權益保障事項。 該條例規定,技工、工友的權益保障事項在本條例施行期間不受現行法令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事項。 九、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 在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的權益保障事項上,不受現行法令的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事項。 這些權益保障事項在本條例施行期間不受現行法令的限制,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將另定處理辦法來規範這些事項,以確保法律的適用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7條 2. 行政院公報 3. 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 法令名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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