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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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區鑑定委員會) 辦理。各區鑑定委員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覆議委員會)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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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臺灣省政府所屬各區鑑定委員會辦理,各區鑑定委員會依據公告的轄區進行鑑定工作。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則由本府的覆議委員會辦理。 參考資料: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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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