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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區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 (軍) 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 (軍) 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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