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 (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 及郵政匯票,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函送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 (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 及郵政匯票,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函送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