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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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 (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 及郵政匯票,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函送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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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4條,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附上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和郵政匯票,然後郵寄或親自前往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如果是移送或委託鑑定的情況,則需要檢附郵政匯票,然後函送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如果上述資料不足,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通知負責支付費用的人在十天內補正。
- 鑑定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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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