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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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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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簡稱鑑識辦法。 本條規定了本辦法的生效日期為發布日,即辦法生效後即可適用。但是本條沒有具體解釋規費收費辦法的內容,僅提及了本辦法的生效日期,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此外,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 8 條的具體規定和範例需要參考相關規費收費辦法的正文內容才能進行解釋。由於提供的資料未包含該內容,我無法提供具體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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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