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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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 (申請書寄達之日) ,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退費程序,由各區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送請本府核算後,以支票寄還繳費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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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7條,如果一個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在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可以申請終止辦理。在這種情況下,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需要退還已繳納的鑑定規費。然而,如果延誤辦理是由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的原因,則不予退費。 退費的程序是,退費金額應按照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申請書寄達之日),按照郵政儲金匯業局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退費的程序由各區鑑定委員會和覆議委員會向本府核算後,以支票寄還給繳費義務人。 參考資料: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7條
- 鑑定名詞
- 規費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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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