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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 (申請書寄達之日) ,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退費程序,由各區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送請本府算後,以支票寄還繳費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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