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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5 條(裁定期間之進行新舊法並用)

修正民事訴訟法新定期間之訴訟行為,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其期間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起算。但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審判長依舊法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依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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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本身的裁量權(審判長),應根據舊法進行裁定的期間已經開始計算的話,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後,仍要依照那個期間計算,而不是根據新法的規定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之前,審判長已經依照舊法開始裁定的期間進行了某些行為,那麼在修改施行法之後,仍然要根據舊法的期間繼續進行相關的行為。這是因為修改施行法只適用於施行後的訴訟行為,不會影響施行前已經進行的行為。 參考資料: 《全國性訴訟統計》第 109 年 4 月 8 日司法院公報,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791 《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告,98 年 11 月 6 日公布,施行時間為 99 年 1 月 1 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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