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6 條(舊法法定期間之追及效力)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法法定期間已進行者,其期間依舊法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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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條規定,在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進行的訴訟程序如果依照舊法所定的法定期間进行,那么其期間仍按照舊法所规定的期限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判例,舊法所定的法定期間是具有追溯效力的,即使在新法施行后仍然适用舊法所定的期限。例如,若根据舊法规定的時效期間在修正施行前已经进行了訴訟程序,即便在新法施行後,舊法所定的期限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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