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訴訟程序中斷、中止、休止,即本法所定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規定,修正前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斷、中止、休止,在修正後被稱為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以及合意停止。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暨各級法院事務統計》,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根據該報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訴訟程序在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停止時,該訴訟程序被視為當然停止。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會裁定訴訟程序的停止,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依聲請或職權要求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司法院暨各級法院事務統計 (https://www.judicial.gov.tw/statistics/statistical_report/)
新法施行前依舊法所為之缺席判決,得依舊法聲明窒礙。
民事訴訟法施行前追復不變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而未經裁判者,視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訴訟程序中斷、中止、休止,即本法所定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訴訟程序中斷、中止、休止,即本法所定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新法施行前依舊法所為之缺席判決,得依舊法聲明窒礙。
民事訴訟法施行前追復不變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而未經裁判者,視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訴訟程序中斷、中止、休止,即本法所定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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