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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沒有提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1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釋義。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推事,除第二編第二章至第四章已修正者外,一律改稱為法官。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期同一法典用語之一致,爰增訂本條,將民事訴訟法其餘各編、章所規定之推事,一律改稱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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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推事」,業已全部修正為法官,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期同一法典用語之一致,爰增訂本條,將民事訴訟法其餘各編、章所規定之推事,一律改稱為法官。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推事」,業已全部修正為法官,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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