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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8 條(舊法上訴額數之追及效力)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判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而依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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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規定,如果在修正民事訴訟法實施前做出的判決,根據修正後的法律增加了不得上訴的額數,則仍可以按照修正前的法律進行上訴。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根據修正前的法律聲明不服判決,即使根據修正後的法律已經超過不得上訴的額數,他們仍然可以上訴。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的修正內容,其中提到了增加不得上訴額數的情況。例如,根據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174號判例,如果修正後的法律增加了第三審的不得上訴額數,則第二審法院根據增加後的額數來決定是否允許上訴。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的修正內容,如果判決是在增加後做出的,即使是在第三審法院發回後做出的更審判決,也應根據增加後的額數來判斷是否可以上訴。 因此,如果當事人根據修正前的法律提出上訴,並且判決是在增加後做出的,即使是更審判決,他們應按照增加後的額數來確定是否可以上訴。這可以作為理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的解釋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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