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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於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為聲請。
  2. 前項規定,受救助人就已清償訴訟費用之範圍,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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