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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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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於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規定依本施行法
第十二條第十一項
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為聲請。
前項規定,受救助人就已清償訴訟費用之範圍,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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