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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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