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12 條
- 1.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 1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 1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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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規定了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的施行日期及其他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的不同款式及其相關範例,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第1款,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從修正民事訴訟法生效之日起施行。 2. 第2款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的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決定。這表示在此法律修正案施行之前,司法院將確定法律生效的具體日期。 3. 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的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決定。這表明在此法律修正案施行之前,司法院將確定法律生效的具體日期。 4. 第4款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的施行日期為該修正案公布之日,但特定條款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這表示修正法的不同部分會在不同的日期生效,一些特定條款的施行日期會延遲。 5. 第5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 6. 第6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 7. 第7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 8. 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修正案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這表示修正法的生效日期延遲了六個月。 9. 第9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第10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 11. 第11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自修正案公布之日起施行。 12. 第12款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生效。這表示修正法將在特定日期生效。 以上是對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的逐條釋義,根據該法條的不同款式及其相關範例,可以得出各項規定的施行日期及其相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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