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11 條(提起再審或撤銷除權判決期間之例外規定)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因於戰事不能於五年內起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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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1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3項和第550條第3項之規定。該條例規定了在戰爭情況下不能在五年內提起訴訟的例外情況。 這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華民國法務部》的相關法律解釋。根據該資料,這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戰爭期間由於戰爭的特殊情況而無法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仍然享有其權益。這樣的例外規定將對受戰爭影響的當事人提供保障,並適用於整個訴訟程序。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在戰爭期間,有個人的財產受到沖突影響,而該人在五年內無法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根據這個例外規定,該人仍然可以在戰爭結束後提起訴訟,並獲得賠償。 因此,在戰爭情況下,無法在五年內提起訴訟的例外情況下,這個修正的法條提供了保障,以確保受戰爭影響的當事人可以繼續行使其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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