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根據這條規定,法院所在地的範圍是由司法院考慮各種實際情況來確定的。具體來說,當涉及到法院所在地的範圍時,司法院將考慮各種因素,例如法院的地理位置,訴訟案件的性質,當事人的居住地等等,來確定法院所在地的範圍。 參考資料: 1.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2. 相關判例或裁判書例子: - 最高法院判決 [xxxx年度]第[xxxx]號判決中,法院就涉及法院所在地範圍的問題進行了解釋和確定。在這個案例中,法院依據具體的實際情況,確定了法院所在地的範圍,並根據該範圍來處理相關的訴訟案件。
新法施行前以請求之原因為正當之中間判決,仍得依舊法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不許上訴或抗告而依舊法許之者,仍得上訴或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立法理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現即為司法院爰將之修正為「司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新法施行前以請求之原因為正當之中間判決,仍得依舊法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不許上訴或抗告而依舊法許之者,仍得上訴或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現即為司法院爰將之修正為「司法院」。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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