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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並供民眾查參: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二、民間公證人(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字號。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助理人姓名、出生年月、學、經歷。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公證人公會年月日。 七、公證事務權限(公認證、僅辦文書認證)及公證文書編號字別。 八、得辦理之外文公證事務。 九、獎懲事項。 十、註銷登錄年月日及其依據。
  2. 前項名簿,得以電磁紀錄製作、查閱;登錄事項變更時,民間公證人應隨時聲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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