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5條,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在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設立事務所,並在遷移時也不得如此。 2. 在任何地區設立兩個以上的事務所。 3. 與律師、會計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專業人員設立聯合事務所、分事務所、辦事處、其他類似名目或共同辦公,除非被允許兼業的律師,可以與律師設立聯合事務所或共同辦公。 4. 未經司法院許可,將事務所遷移至指定地區以外的區域。 根據上述法條解釋,公證人事務所在選擇事務所位置時有以下限制:不得跨越所屬法院管轄區域進行設立或遷移事務所,也不得在一個地區設立兩個以上的事務所。此外,公證人事務所不得與其他專業人員設立聯合事務所、分事務所或辦事處等合作形式,除非公證人同時也是被允許兼業的律師。最後,公證人事務所需經司法院許可,才能將事務所遷移到指定地區以外的區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間公證人在台北設立了一個事務所,根據該法條規定,他不得在台北以外的地區設立其他的事務所,也不能與其他專業人員如律師或會計師共同辦公。如果他想要遷移事務所到新北市,他需獲得司法院的許可才能進行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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